政府上次给我们的回复我们仍有疑问。你们回复说,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教师执行绩效工资,所以不再执行第13个月工资,但据我们了解,其它的所有的事业单位既执行了绩效工资,也有第13个月工资,例如房管所等。此外,我们的绩效工资为教师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抽取后进行的再分配,并没有体现年度考核合格的奖励性。百度搜索《国家对13个月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我们每年考核合格的教职工都应该发放第13个月奖励性工资。总之,既然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和第13个月工资都有,我们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 车补问题也是我们所关心的,你们为何避而不谈。为什么别的事业单位都有,我们也是事业单位,我们为何没有,请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谢谢!
《教师法》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可我们现在远远低于公务员。唉! 急需政府做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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