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不知道是什么人在荥阳市乔楼镇塔山路和中原西路交叉口北侧、塔山路沈洼村西侧设置了一些水泥柱子,间距约1.9米,为来往车辆通行带来极大的危险,有时候一些小汽车撞到这些水泥柱子上,发生人员伤亡的惨剧。
这种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乔楼镇政府: 2016-3-21 15:07:37
网友您好,您反应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近期将给您回复,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 2016-3-21 15:09:16 |网友您好,您反应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近期将给您回复,请不要重复发帖。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心通桥小秘书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6-3-28 16:13:29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经再次确认,乡道确由当地政府管理,所以是乔楼镇政府予以回复。
我要问问心通桥小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乡道也是公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希望心通桥小秘书直接把这个问题转给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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