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家属在下班回家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单位不认定为工伤没有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声称缴纳有工伤保险,2014年6月、7月个人多次到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工作人员均说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家属缴纳工伤保险,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后,郑州市工伤认定中心也认定为工伤,后来单位不服通过省人社厅复议,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还不按照工伤保险条列支付赔偿金,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在开厅过程中,用人单位说缴纳有工伤保险,其证据为2013年6月——2014年7月的工伤保险票据和工伤保险基数名册(名册并没有工伤部门公章,这个谁都可以造表打印),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明件,仲裁委也限期用人单位提供有效证明件,最后用人单位未提供,仲裁最后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赔付所有费用,后来用人单位不服,上诉登封市人民法院,在开庭中还是拿以前的证据(发票和无公章的花名册)和登封市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出具缴纳工伤的证明,还有法院调查的证明,以上证明都没有按指印和单位公章(部门调整公章未启用为由),事后,个人到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保险征缴科、工伤保险待遇科查询缴纳工伤保险记录,相互推诿说2014年的查询不到,系统升级为由,最后一名工作人员在新参保系统查询,只参加有养老保险,可以在老系统查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以不会使用老系统为由不给查询,难道是没有保管好缴费记录,还是没有办法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国家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摆设吗 ,这些工作人员严重不作为行为,还怎么为老百姓服务,老百姓查个东西就那么难,就因为系统升级、不会查询老系统为由不予查询、还有我想问出具证明的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是怎么开具的,凭空开具的吗?自始自终没有亲眼见到参加工伤保险记录,还请市局领导调查到底是否有为其工亡者身份证号为:410*******1011003X在2014年5月缴纳工伤保险记录,准许本人查询发生事故期间工伤保险缴费记录,这关系到工亡家属工伤待遇是工伤基金会支付还是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的问题,恳请市局领导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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