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新村镇十里铺村民,2011年本人离婚。2012年9月份新郑市中心城区功能提升区搬迁安置。根据搬迁安置办法规定,户籍在本村的常住未婚青年可以在享受一人份的安置房。现在乡政府以本人离异并非未婚为由不让本人在享受多一人份。根据婚姻法解释,离异,丧偶的现阶段单身的都在未婚范畴之内。再有本人虽然离婚了,难道就不再结婚了吗?为什么没有结婚的可以一个人享受两个人的安置房,我不就不能?就应为我离婚了,就比没有结过婚的人低一等嘛?中国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这样就是人人平等吗?为啥啥都是乡政府说的算,我们老百姓就没有一点的发言权?乡政府的规定比国家法律还牛逼?希望有关领导给予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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