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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规定
为减轻参合群众疾病负担,建议凡能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疾病,尽量在乡镇卫生院治疗;乡镇卫生院不能治疗的,尽量在县级医院治疗;重大疾病必须到省市级医院治疗的,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豫卫农卫〔2012〕10号)及《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新农合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的通知》(郑卫农卫〔2014〕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凡未经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直接到荥阳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律按非正常转诊对待。非正常转诊参合人员出院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荥阳市新农合登记备案,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未向新农合登记备案的,其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对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于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拓展和延伸。
2016年根据河南省统一规划自1月1日起,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标准,执行省级方案。2016年以前出院的执行原郑州市方案。
我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单次费用或多次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累计补偿及第三方支付金额后,个人自付超过起付线的,可申请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年度 起付线 分段补偿 报销
比例 封顶线 其他
2016 1.5万 1.5-5万(含) 50% 30万 非正常转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80%纳入补偿
5—10万(含) 60%
10万以上 70%
参保患者在省内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就医,单次或多次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一起同步实行即时结报。
在省内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跨区域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以及在新农合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最后一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保患者,凭相关资料到新农合参合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地址:索河路中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楼,电话6460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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