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侵财刑事案件岂能“下不为例” 郑州市公安局:
发生在郑州市燕凤小区的”4.2”偷拆小区围墙事件,侵害人给小区业主造成直接损失达5万多元,社会影响极坏,且已经明显触犯刑法。郑州电视台以”夜深人静时,墙倒有人推”的题目,对此事件予以报道,社会对此反响强烈! 早在2014年,省公安厅就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侵财案件侦办及追赃工作,重点把握“有案必立、现场必勘、信息必采、研判必精、赃物必追, 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凡接到侵财案件报警,不论涉案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不得以报案人、控告人未提供线索等理由拒绝受理”。 案件发生后,该小区业主及所在辖区的政府部门,均已经依法向未来路公安分局报案,至今3个多月时间过去,该局至今不予立案,侵害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 住在该小区的不少省直机关干部对此反眏强烈,意见很大,笔者此前就该案报案不理,有案不立方面的有关问题,已经向市局做了两次书面反眏。 贵局6.30日答复:“”您的信件已经收悉。经落实,目前国基公司已出面对已损毁的围墙重新修建,现围墙已经恢复原状,未来路分局已对小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居民擅自拆除围墙属违法行为,如再次出现该类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问题是,偷拆小区围墙侵害业主财产方面的问题,在该小区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而是再次出现。此前,该小区大门东侧的70多米院墙已经被违法拆除,报案后未受理,且至今日也未恢复。此次“4.2”偷拆小区大门西侧的围墙的侵害责任人,就是受此前例的影响和启发,有样学样而产生的。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搞下不为例,只会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最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最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很明确,那就是决不容许有案不立, 报案不理,或者对犯罪分子通融放纵,”网开一面”,搞下不为例。对各类刑事案件均需要打早,打小,才能震慑犯罪行为。 小区大门西侧的围墙复建工作,遭到了侵害责任人的阻扰,费尽力气复建了,但侵害人气焰至今仍然嚣张,扬言还要拆,看你们建的快还是钩机拆得快----!事实已经证明,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网开一面,搞下不为例,后遗症很大,必然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就未来路公安分局来说,该局有懒作为不作为,被告上法院并被判败诉的前例----,此次该小区业主也聘请律师,准备对该局提起行政诉讼,笔者已经就准备起诉的情况,通过片警韩卫公同志向该局作了反眏。该局有关人员回复笔者:不希望提起诉讼,因为不是我们不立案。虽然法定超过五千元的侵害财产案件必须立案,你们的案件已经超过立案标准了。但牵涉报案主体资格,需要小区业委会报案后才能立案----------! 律师认为,需要小区业委会报案才能立案的理由无法成立: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不以受害人报案为先决条件 1,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立案侦查是公检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没有报案,侦查机关根据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其他控告、举报,也依然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以决定是否依法立案, 2,就该案来讲受害人报案即可,因为我市不少小区至今无业委会,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发生在小区的刑事案件,据此放任不作为了?需要小区业委会报案才能立案的理由显然是在“忽悠人”! (二)小区大门西侧围墙的重建,不能免除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1,法律规定的对刑事案件减轻、从轻处罚的条件是被侵害人存在过错,且侵害人已经主动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得到被侵害人的谅解为要件。 2,本案侵害人至今不认错,且阻扰小区院墙的重建,且院墙重建后,继续拆除院墙后边楼房的墙体,为继续作案作准备,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被侵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 “如再次出现该类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的答复意见,是对刑事案件实行的“下不为例”,但为国家法律所不允许,且与公安部和河南省公安厅对刑事案件打早,打小的明确要求相悖! 没有愿意将公安机关诉上法院,笑看公安机关败诉的群众。往往是向上级反眏和穷尽救济手段后,迫于无奈之举。 鉴于以上原因,请市局结合“”两学一做“”活动,对于本局公安队伍中出现的亵渎法律,具有典型方面的“”懒作为“”和“忽悠人”问题,给与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