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939|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君悦城小区负一层地下室,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07:5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工商局

处理时间

2016-8-29 10:57

现在君悦城小区各种地下室一层临街的房子开水果超市,弄仓库,各种经营,弄的跟市场一样,为什么这么乱,工商局不管么,这些人都给了业主委员会什么好处,把老物业赶走了,不交物业费,还拿大家的公共地方做生意,为什么没人管管君悦城小区混乱的局面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6-8-18 17:57: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分局丰产路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您也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与其联系,以便尽快解决问题。电话:0371-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6-8-19 09:25: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关于经营场所的问题回复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关于第九条规定中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问题,其房屋用途的管理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只要提供经营场所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工商部门是无权禁止登记的。
   网友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的第十条规定,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该规定对于工商部门主要是指申请人提供虚假租赁合同骗取营业执照及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由房屋管理部门管理。2015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81号文第3条也已明确指出,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由住房保障局牵头,城乡规划局配合管理。故网友反映住改商问题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如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进行反映,以便尽快解决问题。丰产路工商所
电话: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9 03:05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