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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督促珠江荣景配备公办幼儿园尽早开园?(下派单位:惠济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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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9 16:48: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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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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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0 10:03


    珠江荣景小区配套幼儿园为啥一直不开园,也不交给政府?按照购房合同珠江荣景小区应该在2014年6月30日交房,并且把幼儿园交付使用,截止目前小区业主2000多家,需要上学的孩子有几百人都没地方上学,请问惠济区教体育局的工作咋干的?
   教育资源紧缺,保障房配备天价物业和幼儿园,郑州的配套经济适用房幼儿园是不是都是这样,难道这条法令已经失效了?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根据《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珠江荣景幼儿园移交政府管理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后,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截至目前,珠江置业开发商未准备交付政府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幼儿园土地由政府免费划拨,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珠江荣景小区土地由政府免费划拨,规划幼儿园由郑州市政府同意规划设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划拨的土地,珠江荣景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郑州市政府承担。小区项目由郑州市政府重大民生工程,应有政府负责管理,该幼儿园性质为公办。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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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6-5-16 09:4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学龄前儿童的迅速增加,公办园的大部分关闭或转制,以及优质民办园“入园难”、“入园贵”等种种因素,使具备公益性、普惠性特征的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园”)成为家长们的“新宠”,然而小区配套园大好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产权归属不清、国有资产流失的现实问题。

  1.小区配套园:更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

  从性质上看,大部分小区配套园是一种成本分担的混合制幼儿园,其办学自负盈亏,但又依赖政府提供的低价或无偿的园舍,因而区别于改制公办园与普通民办园。其资产来源中,办学场地和设施由政府提供,开发商需将小区配套园园舍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再由政府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统筹安排,或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果幼儿园的办学经费由办学者自行承担,其法律地位属于民办幼儿园。

  政府通过承担幼儿园的部分办学成本,间接地落实了自身的教育职责,这就为幼儿园的举办增添了一份“公益性”的色彩;对于幼儿园来说,由于办学成本被政府分担,故而有足够的财力提供收费较低而又质量较高的学前教育,这种成本分担模式使得其可推广性强、惠及群体广,可谓是一种“普惠性”幼儿园。

  以笔者所调研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配套园为例:开发商在幼儿园竣工后将场地和园舍无偿移交给政府,再由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给该举办者开办,举办者每月向教委缴纳2.5万元的国有资产占有费(相比那些购置商品房作为办学场地的民办园来说,这无疑是一笔较低的费用)。其收费大致在每月1600元左右,属于普通工薪阶层家庭的承受范围内,这与国家提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相互吻合,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针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混合性质,其产权内容是不同的:产权可以细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利。因园舍和设施属于国有财产,故其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归国家所有;举办者,即使用者,只对其享有使用权。

  2.巨利诱惑:政府拿回产权力不从心

  虽然“国有+民办”的办学模式有天然的优势,但小区配套园的产权关系与其他类型幼儿园相比更为复杂,加之法律法规关于其产权归属的规定较为模糊,因而存在一些问题。

  产权归属不明。政府对园舍的产权有时被开发商篡取,产权的实际归属往往模糊不清。一些本应当无偿移交政府、由教育部门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进行统一配置的园舍,却被开发商私自租给办园者从中谋取利润,或是挪作他用,政府对园舍的占有、使用、处分等财产权无法得到实现。

  事实上,国内主要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武汉、济南等)早有规定,对于小区配套园的园舍,开发商需要将其产权无偿移交政府,依此规定,园舍的产权归属政府。《齐鲁晚报》2011年8月17日报导的济南市路劲·御景城小区,开发商在幼儿园建成后的两年来一直将园舍作为售楼处使用,未将园舍无偿移交政府。这在济南市并非个别现象,2011年该市开展的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41所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或挪作他用(其中幼儿园占到很大一部分)。这显然侵犯了教育部门的财产所有权。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与政府之间产权移交的规定较为模糊,许多重要问题缺乏细致的规范,例如:开发商移交产权的期限,产权应当部分移交还是全部移交,如何防止开发商将园舍变相挪作他用,不移交、拖延移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得到统一而细致的回答,相关法律中也只是笼统地提出规范。

  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小区配套园举办者通过不当手段将国有资产出租、变卖或据为己有。相比于第一类问题,国有资产流失更多地表现为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往往涉及办学设施上的产权纠纷,其产生的原因也更为复杂。

  实践中一些举办者将幼儿园的空闲房舍出租以谋取私利;另有一些通过伪造财务证明或是钻当前财务制度的空子,将本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设备(如滑梯、装饰材料)等转到自己名下或者变卖;还有一些开发商在园舍产权移交政府后,又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园舍设施以谋取私利,如利用幼儿园土地建设小区后勤设施,将本应用于后勤设施的土地用于商务。

  如果说产权归属不明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那么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相关部门的管理疏漏造成的:首先,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在财务审核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区分小区配套园中的国有资产与举办方私有资产,这一制度漏洞为举办者变卖巧取园舍设施敞开了方便之门;其次,部分教育部门对小区配套园的固定资产和办学活动缺乏定期监管,在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之后才进行补救,为时已晚;再其次,缺乏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职权也是教育部门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由于开发商不属于教育部门行政管理的直接对象,因此对于其违规行为(如私占配套园园舍)教育部门很难凭借一己之力加以约束。

  链接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3.溯本清源:法律、监管不能瘸腿

  小区配套园产权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疏漏,那么解决问题就要关注以下两方面内容: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当细化关于开发商与政府间产权移交的规定,对一些基础性的事项,如开发商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与处罚措施、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需要进行明确界定。在中央层面,需要对《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各地也要相应地对建筑设计和幼儿教育的法规、规章进行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法规的调整依赖于教育和建设规划机关的协同配合,仅靠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小区配套园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的移交与变更涉及到开发商、建筑规划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多个利益主体,对于开发商拒不移交、拖延移交或者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教育法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地方政府应会同教育、建筑规划部门制定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法规,以统整教育和建筑规划部门的规章;同时,教育与建筑规划部门间需要进行广泛协商,以使双方关于小区配套园产权的规定实现无缝对接。

  加强财务制度监管。解决小区配套园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根本在于强化各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区分幼儿园中的国有资产与举办方私有资产,同时,建立对幼儿园固定资产和办学活动的定期监管机制,防患于未然。

  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在监管形式方面,需要构建跨部门的权责协调机制。国家政府在相关文件中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具体而言,一方面需明确教育部门与建设规划部门的监管职责与权限,杜绝相互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构建二者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尤为重要,当教育部门发现开发商违规时需要迅速知会建设部门,而不能因为超出了自身的管理权限就坐视不理。

  链接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补充内容 (2016-8-31 23:55):
珠江荣景成立业主委员会受理函件八月初已经由惠济区政府转交交给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了,他们以没有成立社区,没有负责人为由一直拖延成立珠江荣景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组长由辖区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工作经费和工作促进由辖区政府相关部门主导。请各位友邻积极反馈给市长热线12345督办,惠济区政府房管局物业管理科037163639397, 杨喜梅老鸦陈街道办事电话138 3802 8972;珠江荣景小区网格长陈金芳13*******81,为了快速成立业主委员,让政府支持,让业主满意,让珠江荣景小区环境彻底改善
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1,交房两年多了,为啥俩年多了不成立社区居委会。2,为啥不主动协助业主召开业主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从而让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积极改正,完善小区基础设施,认真服务业主。3,老鸦陈街道办事处指派给珠江荣景小区的网格长都为小区做了哪些工作,主动发现哪些问题,处理结果如何,网格长的职责是什么?4,老鸦陈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有物业管理科,为珠江荣景小区都做过啥?职责是啥?业主为啥多次向你们办事处投诉问题,你们一直搪塞敷衍,有些问题你们处理不了,为啥不主动整理银江物业管理问题材料上报给郑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让郑州市房管局责令整改纠正,或者要求撤销银江物业三级伪资质?5,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对待消防,卫生,扰民等系列问题为啥不积极上报给相关执法部门督办。从珠江荣景交房至今因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不作为,才导致珠江荣景小区问题多多!珠江荣景8.8 事故业主疑问: 第一,珠江荣景消防设备为什么罢工?消防通道为啥长时间阻塞,北口消防通道路面塌陷,墙体裂缝,为什么一直没有人处理?第二,当发生的时间,午夜值班办公室有值班人员吗?为啥业主按楼道报警器长时间没有过来处理,因为报警装置一直罢工状态。第三,为啥爆炸之前已经有业主闻到天燃气味道没有通知物业,因为即使白天物业值班电话都不能畅通,遇到问题物业也是不作为,再说夜晚业主根本无法通知值班人员,后物业保安人员任凭大火燃烧,拿着灭火器不敢往前冲。珠江置业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把已经规划设计好的楼宇对讲系统至今没有安装,业主和物业沟通渠道不畅通,甚至每次沟通都是不作为。第四,为啥此次爆炸,受伤者为啥受伤这么严重,甚至腿都断了,被炸开的入户防火防盗门,里面填充的全部是蜂窝纸,房子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第五,在爆炸之前,就出现六号楼外墙整块掉落现场,此次爆炸之后,以后居住安全谁来保证,珠江荣景整体小区建设质量存在问题,能不能调查组彻底排查一下整个小区的消防隐患和房屋质量?第六,交房之初,业主多次信访郑州市房管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建委,珠江置业,银江物业,老鸦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不断投诉消防安全问题,房屋质量问题,乱收费不服务的银江物业问题,为啥一直没有答复,甚至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一点点注意,这些都可以在新通桥平台有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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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9-30 11:45: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惠济区教体局已收悉,经相关科室落实后,将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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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加壹服务  在2015-10-10 16:3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请你们认真学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历史媒体曝光http://www.zztv.tv/v2/zhengzhou/a/a/e/G17hihhhmiljinnmpjn620.shtml 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为啥开发商霸占小区建设方案郑州市发改委有原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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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0-10 16:41: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现已办理完毕,回复如下:
    1、关于珠江荣景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应为公办园的问题。
幼儿园教育尚未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幼儿园属于教育设施,但认定幼儿园为公办园除非当地政策法规明文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幼儿园交予政府管理。目前郑州市尚未出台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交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属于公办教育基础设施。根据《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政府管理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后,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现珠江荣景小区开发商未将配套幼儿园移交政府管理。因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幼儿园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2、关于珠江荣景小区配套幼儿园迟迟不开园招生的问题。
    举办方尚未申请《办园许可证》,目前正在对幼儿园园容园貌和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待幼儿园装修完毕后,我们将积极督促举办方尽快办理《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争取尽快开园招生。待该幼儿园开园后,教体局将依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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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0-10 16:54:51 |只看该作者
hjqjtj_admin 发表于 2015-10-10 16: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现已办理完毕,回复如下:
    1、关于珠江荣景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应为公办园的 ...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哪里来的证据属于开发企业投资,土地是政府免费划拨,他凭啥有管理权力?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命令规定珠江荣景基础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哪里开的证据证明属于开发商投资,这不是明显违背政策,惠济区教体局你请个律师学习一下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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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16 09:48:58 |只看该作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学龄前儿童的迅速增加,公办园的大部分关闭或转制,以及优质民办园“入园难”、“入园贵”等种种因素,使具备公益性、普惠性特征的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园”)成为家长们的“新宠”,然而小区配套园大好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产权归属不清、国有资产流失的现实问题。

  1.小区配套园:更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

  从性质上看,大部分小区配套园是一种成本分担的混合制幼儿园,其办学自负盈亏,但又依赖政府提供的低价或无偿的园舍,因而区别于改制公办园与普通民办园。其资产来源中,办学场地和设施由政府提供,开发商需将小区配套园园舍的产权无偿移交政府,再由政府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统筹安排,或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果幼儿园的办学经费由办学者自行承担,其法律地位属于民办幼儿园。

  政府通过承担幼儿园的部分办学成本,间接地落实了自身的教育职责,这就为幼儿园的举办增添了一份“公益性”的色彩;对于幼儿园来说,由于办学成本被政府分担,故而有足够的财力提供收费较低而又质量较高的学前教育,这种成本分担模式使得其可推广性强、惠及群体广,可谓是一种“普惠性”幼儿园。

  以笔者所调研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配套园为例:开发商在幼儿园竣工后将场地和园舍无偿移交给政府,再由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给该举办者开办,举办者每月向教委缴纳2.5万元的国有资产占有费(相比那些购置商品房作为办学场地的民办园来说,这无疑是一笔较低的费用)。其收费大致在每月1600元左右,属于普通工薪阶层家庭的承受范围内,这与国家提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相互吻合,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针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混合性质,其产权内容是不同的:产权可以细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利。因园舍和设施属于国有财产,故其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归国家所有;举办者,即使用者,只对其享有使用权。

  2.巨利诱惑:政府拿回产权力不从心

  虽然“国有+民办”的办学模式有天然的优势,但小区配套园的产权关系与其他类型幼儿园相比更为复杂,加之法律法规关于其产权归属的规定较为模糊,因而存在一些问题。

  产权归属不明。政府对园舍的产权有时被开发商篡取,产权的实际归属往往模糊不清。一些本应当无偿移交政府、由教育部门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进行统一配置的园舍,却被开发商私自租给办园者从中谋取利润,或是挪作他用,政府对园舍的占有、使用、处分等财产权无法得到实现。

  事实上,国内主要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武汉、济南等)早有规定,对于小区配套园的园舍,开发商需要将其产权无偿移交政府,依此规定,园舍的产权归属政府。《齐鲁晚报》2011年8月17日报导的济南市路劲·御景城小区,开发商在幼儿园建成后的两年来一直将园舍作为售楼处使用,未将园舍无偿移交政府。这在济南市并非个别现象,2011年该市开展的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41所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或挪作他用(其中幼儿园占到很大一部分)。这显然侵犯了教育部门的财产所有权。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与政府之间产权移交的规定较为模糊,许多重要问题缺乏细致的规范,例如:开发商移交产权的期限,产权应当部分移交还是全部移交,如何防止开发商将园舍变相挪作他用,不移交、拖延移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得到统一而细致的回答,相关法律中也只是笼统地提出规范。

  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小区配套园举办者通过不当手段将国有资产出租、变卖或据为己有。相比于第一类问题,国有资产流失更多地表现为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往往涉及办学设施上的产权纠纷,其产生的原因也更为复杂。

  实践中一些举办者将幼儿园的空闲房舍出租以谋取私利;另有一些通过伪造财务证明或是钻当前财务制度的空子,将本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设备(如滑梯、装饰材料)等转到自己名下或者变卖;还有一些开发商在园舍产权移交政府后,又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园舍设施以谋取私利,如利用幼儿园土地建设小区后勤设施,将本应用于后勤设施的土地用于商务。

  如果说产权归属不明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那么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相关部门的管理疏漏造成的:首先,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在财务审核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区分小区配套园中的国有资产与举办方私有资产,这一制度漏洞为举办者变卖巧取园舍设施敞开了方便之门;其次,部分教育部门对小区配套园的固定资产和办学活动缺乏定期监管,在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之后才进行补救,为时已晚;再其次,缺乏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职权也是教育部门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由于开发商不属于教育部门行政管理的直接对象,因此对于其违规行为(如私占配套园园舍)教育部门很难凭借一己之力加以约束。

  链接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3.溯本清源:法律、监管不能瘸腿

  小区配套园产权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疏漏,那么解决问题就要关注以下两方面内容: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当细化关于开发商与政府间产权移交的规定,对一些基础性的事项,如开发商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与处罚措施、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需要进行明确界定。在中央层面,需要对《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各地也要相应地对建筑设计和幼儿教育的法规、规章进行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法规的调整依赖于教育和建设规划机关的协同配合,仅靠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小区配套园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的移交与变更涉及到开发商、建筑规划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多个利益主体,对于开发商拒不移交、拖延移交或者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教育法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地方政府应会同教育、建筑规划部门制定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法规,以统整教育和建筑规划部门的规章;同时,教育与建筑规划部门间需要进行广泛协商,以使双方关于小区配套园产权的规定实现无缝对接。

  加强财务制度监管。解决小区配套园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根本在于强化各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区分幼儿园中的国有资产与举办方私有资产,同时,建立对幼儿园固定资产和办学活动的定期监管机制,防患于未然。

  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在监管形式方面,需要构建跨部门的权责协调机制。国家政府在相关文件中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具体而言,一方面需明确教育部门与建设规划部门的监管职责与权限,杜绝相互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构建二者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尤为重要,当教育部门发现开发商违规时需要迅速知会建设部门,而不能因为超出了自身的管理权限就坐视不理。

  链接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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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6-7 22:15:37 |只看该作者
珠江荣景小区内一栋幼儿园的房子,但房子属于公益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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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6-27 14:55:31 |只看该作者

   珠江荣景幼儿园问题太多了  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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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7-7 10:54:41 |只看该作者
不作为 局长可以下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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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0-12 10:05:33 |只看该作者
不管产权归谁,我只希望能尽快开园,孩子就尽上学,有个相对开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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