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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09:43: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工商局

处理时间

2016-10-31 14:26

         申诉举报信
申诉举报人陈X在2016年9月1日在淘宝网的百乐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款腾达路由器(订单号:2290021031611302),后发现该路由器并没有商家宣传的那么好,覆盖不到四十平方米就掉线,隔个墙也掉线。该公司在网店上是这样宣传的:‘’腾达无线路由器穿墙王无限路由器家用宽带,覆盖150平方左右,满足95%家庭的需求,400000万人的共同选择,腾达F3累计销售400000万台依然好评如潮;腾达路由器中国知名品牌,同等价位4天线相比,没有他们信号好,退来回运费等‘’。另外在10月13日登陆该店铺页面显示由9月1日的月销量37589,变成了现在的34225。由原来累计销售400000,变成了累计销售500000。两个月累计销量加起来也不到100000啊,怎么变成了500000万呢。符合用数字作引人误解的宣假宣传。
  综上所述,我认为一、该公司目无法纪,用无线路由器穿墙王做广告,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的极限用语,把路由器称为王,构成了对同行的不正当竞争。二、用‘’同等价位4天线相比,没有他们的信号好‘’做宣传用语,目中无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用销量500000来宣传,符合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筹。四、用中国知名品牌来称呼路由器,并且没有相关国家机关许可批准的符合知名品牌的证件,属于违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请工商局依法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并给予申诉人举报奖励。并依据新消法规定要求该公司赔偿申诉人300元。该内容既有投诉又有举报,请慎重对待,避免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工商局把立案或不予立案(含投诉受理调解文书)以书面形式邮寄到申诉人,被申请人:郑州百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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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14 15:05: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分局庙李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您也可以前往庙李工商所与其联系,以便尽快解决问题。电话:0371-63560316。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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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0-18 15:33:2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接到举报后,我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解,经调解,根据投诉人函上要求已赔偿投诉人3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我所已责令郑州百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广告法》,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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