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南阳路155号院,去年交房,水费4层以上由物也代收,
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二条:新建小区应当一户一表验收使用,老旧小区应当财政部门出资改造成力一户一表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电力供水通讯等国家事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接受委托的,不得向最终使用人收取委托费。
此条款足以说明维护我们水表井管道及水表的责任在于自来水公司而不在互相推诿的开发商与物业,我们是和三层以下常压供水一样的公民及纳税人,应当享用作为国家民生服务主体事业单位的自来水公司同等服务的权利!
请问没有报备自来水公司的一户一表建筑物如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开发商若与自来水公司签属任何放弃我们二次供水业主的合同在政府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城市供水条例》)之下我们认为均属无效,请速明示以《郑州市城市供水条例》保障我们院上千户业主直接而对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报备的权利!
请熟悉各种相关法规与条例的职能部门解释:二次打压所产生的电费应该谁出,物业总表到分户的供水损耗应该谁出?
(据我们了解分析,物业不是供水经营单位,自来水公司没给物业签属任何代收协议,这份亏损是不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的,4.1的水价是经由听证考虑综合运营成本后制定的价格,每一个终端市民都应该享受此价。)
1,请问没有报备自来水公司的一户一表建筑物如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请予明示物业费里含不含二次打压所产生的水电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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