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公安局: 2016-10-13 15:15:06,群众在新通桥网站反映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委大院承包人——高徳锁。村委大院原有十几间房,除几间作为村办公室外,其余11间房自高德锁上任支书以来就占为己有长达二十年之久(俨然一处私人住所),在里面存放粮食、农具、家具、车辆、养殖家禽等等,况且还在大院的东南角盖了三间门面房(无任何土地手续),一间百货门市,另外两间开了一个麻将室且与村委打通作其家庭住室,由于其支书的特殊身份与派出所又有关系,在他这里赌博最安全,所以其赌博生意异常火爆,正因为如此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家庭的不和谐,其中一村民因赌博上瘾,整日里无所事事,以赌博为生,结果导致家庭破碎,妻子离婚,孩子无人过问。但高对此置若罔闻,只要能敛财,只要能赚钱,别的都无所谓。自从高盘踞村委大院后,村委也自然成为其私有财产,每年农忙季节,诺大的村委院中水泥地是晾粮食的最佳地方,可是除了他的党羽之外,一般村民别想踏进半步。老百姓气愤至极,所以把村委大院尊称为“高家大院”。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3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分立出来单设一款,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加重量刑幅度,从而使“开设赌场”行为具有了区别于“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独立法定刑,主观方面也不再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后,由于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两罪认定上很难区分开来。要想对两罪作出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判: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进行甄别,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开设实际场所赌场和开设网络赌场两种,无论是哪一种,都为赌博者提供赌博的服务这个本质没有区别。所谓“开设”,即开办、设立。主要包括: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寻求开展赌博活动的场所;有时还包括雇佣必要的工作人员。而“经营”,指的是筹划管理,即通过对赌场活动进行一定的规划、管理使之保持运作、营利。经营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持续性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人有三种主要盈利方式,一是收取场地或赌具使用费或直接抽头获利;二是直接参与赌博并操纵赌博获利;三是通过提供高息赌资获利。赌博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从发挥效应上进行区别,由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要发挥吸引作用,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也要发挥吸引作用。因而区分两者需要考察两者发挥组织吸引作用的方式,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人要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地招引他人赌博,如通过打电话、参赌人相互传达等方式。而开设赌场中,只要行为人开设了赌场,这个赌场在一定范围为人所知悉,那么,赌场就可以自动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而不需要开设赌场人在此之外进行特别的招揽、组织和吸引。简而言之,判断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关键看吸引赌博的作用是场所发挥的聚众效应,还是行为人发挥的聚众效应,如果是场所发挥聚众效应就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如果是行为人发挥聚众效应就应该认定为赌博罪。 如果高徳锁确实开设了赌场,这个赌场在一定范围为人所知悉,就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登封市公安局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