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河镇小寨村碳素厂涉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荥阳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日,刘河镇小寨村的村民群众反映“我是刘河镇小寨村的村民,实在没有办法了向您反映一件事!请一定帮我们解决!通往我村的唯一公路,被我们小寨这里的碳素厂霸占!这个厂老板与镇上领导王某某有私交,整天不务正业,酗酒,赌博!因为有这层关系,村委领导也不敢过问!现在公交车不通了!”,
这个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应当由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法处罚。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将该企业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并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刘河镇小寨村群众反映的这个涉事企业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应当由道路主管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第一百零四条所称的“道路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因此该企业涉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责任主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而不是刘河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对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权,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将该企业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并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jgj/fl/205308/index.html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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