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方园东区物业强推 公共停车位“一车牌对一车位”并强行收费的问题 一、中方园东区函康物业“突袭式”强推收费 态度蛮横 2017年元旦起,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北侧的中方园东区函康物业突然在各楼各单元门口贴出通知,称将从元旦起对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主要内容: (1)、某个固定车牌号对应某个固定车位编号,不得停放别的车位,别的车牌号不得停放此车位。 (2)、元月1号至10号每户第一辆车预订缴费,由于车位有限,实行先到先订;10号之后如果车位还有剩余,则开始对第二辆车预订缴费。如果一次性预交一年费用赠送地锁。 (3)、预订结束后引导车辆按预订车位停车。(据说,物业准备对没有按预订车位停车的车,采取拖离等措施。对没有缴费预订的业主,没有明确说是否拦在小区门外。) 至于实施车位收费的依据、决策过程、收取的费用怎样支配使用等业主关心的问题,通知并没有任何解释,许多业主对此质疑。元月7号,部分业主看到物业已经开始安装地锁,到物业收费处讨说法,物业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言语动作威胁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能不能担起守护业主利益的重担? 7号傍晚言语冲突发生后,业主打电话找中方园东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齐国栋(音),齐主任随后到来,在业委会办公室向部分业主解释情况,但未能达成共识。 对于涉及全体业主的重要事项,业主委员会为什么擅自做主“放水”,而不召开业主大会征求意见? 三、关于停车位权益归属的法律规定 小区地上车位,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据了解,中方园东区没有或极少。)一种是在规划外新增车位。中方园东区目前是这种情况。自小区建成一二十年以来,广大车主在小区道路两边、房前屋后自发停放约定俗成形成了目前的车位格局,各届物业(包括2016年下半年刚刚接手的函康物业)陆续整修新辟了少量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初始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四、关于决定是否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程序、收取标准、如何使用的规定 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行了政府定价管理,对不同权属的停车服务收费明确了具体收费标准。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如何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在产权人取得相关产权后,可由产权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未明晰前,车位的权益归全体业主所用。 按照郑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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