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改变或者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发布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群众要求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应当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大队等)依法对该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法律、法规和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绝对不允许再次出现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7456 2017年3月7日,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回复: 网友您好:以下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红线标注的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已明确了处罚的主体单位,目前荥阳市尚未实行集中行政处罚,因此应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罚。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 谢谢荥阳市城管执法局及时向人民群众提供执法依据。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荥阳市城管执法局是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执法,按照该条例的规定,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排放通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目前荥阳市尚未实行集中行政处罚,因此应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现在的问题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发生了矛盾,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确定监管部门: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属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9日,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仅仅是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任何一种,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的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原则,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自行改变或者撤销2016年12月29日发布‘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明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违法排放油烟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否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改变或者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草案) hnrd/article_content.jsp?ColumnID=117&TID=2014*******919281780804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npc/dbdhhy/12_3/2015-03/18/content_1930713.htm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EAB/94288.jhtml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现有的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逐步改造,确保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三、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 02Q/365665.jhtml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管部门: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