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将构成徇私枉法罪 荥阳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3日,群众反映荥阳市乔楼镇塔山路、中原西路交叉口向北五十米,塔山路东的一家商店门前设置有抓烟机,抓烟机系赌博机,该赌博机从设置至今已经超过3个月,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该店主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立案侦查。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7089-1-1.html 2017年3月6日,荥阳市公安局回复称,根据网民举报地点,我局民警在乔楼镇塔山路鑫雨超市门前两侧发现两台抓烟机,民警当时未发现有人在玩抓烟机。经调查该抓烟机并不属于赌博机,但鉴于该抓烟机对群众产生了不良影响,超市老板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自行将抓烟机予以了拆除。
涟水县李明等人的抓烟机经市公安局认定,李明等人定点投放的36台电子“抓烟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他们投放“抓烟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桃江县蔡建辉将“抓烟机”设置在超市门前,经益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定,这些抓烟机系赌博机。 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机关,既然涟水县和桃江县的抓烟机都被地市级公安机关认定属于赌博机,为什么荥阳市的抓烟机却不属于赌博机呢?对于该案件,荥阳市公安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现要求荥阳市公安局立即委托郑州市公安局或者河南省公安厅对该抓烟机是否属于赌博机进行检验。如果荥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将触犯刑法,构成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淮安两青年投放“抓烟机” 涉嫌开设赌场被批捕 来源: 中国江苏网 作者: 2015-07-22 09:45:09 中国江苏网7月22日讯投入一元的硬币,便有15秒的时间操纵“抓烟机”按钮,随意抓取里面的各类中高档香烟,抓到香烟后还可以换成现金。这听起来是个不错的“游戏”,殊不知也是一种涉嫌赌博的犯罪行为。7月10日,涟水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投放这种“抓烟机”的两名无业青年批准逮捕。 今年5月,涟水县的无业青年李明与张鑫终于找到了发财的好路子,他们按照每人50%的股份共同出资,购买了36台二手“抓烟机”,并分别定点投放到涟水县18家超市门前供他人“娱乐”。为了增加客源,他们与超市老板约定可以现金回购顾客抓得的香烟。这招果然奏效,小小的抓烟机很快便生意兴隆,不过两个月赌资就达到7万多元。 不过,警方很快便注意到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及时将机器收缴。后经市公安局认定,李明等人定点投放的36台电子“抓烟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他们投放“抓烟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王舒通讯员丁秀光) 原标题: 两青年投放“抓烟机” 涉嫌开设赌场被批捕 超市设置“抓烟机” a/20150506/43699069_0.shtml 2015年05月06日 06:42 来源:湖南日报 原标题:超市设置“抓烟机” 通讯员 周再明 龙益才 将“抓烟机”设置在超市门前,组织他人进行投放硬币抓烟的变相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万余元。5月4日,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蔡建辉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处其供犯罪所用的6台抓烟机及抓烟机内的硬币2372元、涉案香烟上缴国库。 蔡建辉系沅江市草尾镇农民。2014年10月1日至11月2日,他伙同肖国良(另案处理)窜至桃江县县城桃花江镇,将6台抓烟机设置在桃花江镇近桃路的芙蓉兴盛连锁超市等6处超市门前,组织他人进行投放硬币抓烟的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0800元。经益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定,这些抓烟机系赌博机。 【检察官说法】 查办此案的检察官陈翔说,《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蔡建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抓烟机这种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可通过设置电脑程序确定赔率,做到稳赚不赔。机内的香烟品种很多,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对一些年轻烟民来说诱惑力很大,他们试着投币几元碰碰运气,然而大都是十赌九输。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zdgz/201404/t20140423_71227.s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八、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 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4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