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我单位收到您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3月21日我单位收到举报后,迅速立案,并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处建筑位于人民路南段路东桃源小区大门两侧,是该楼一楼商户私自将搭建的铁皮房用于储藏商品。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群众所举报的违建情形不属于项目工程应审批范围,属于私搭乱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部门应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为了充分履行依法行政的原则,请领导责成物业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并责成业主恢复原状,保障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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