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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办理银行贷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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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4-1 11:24: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是一名守法的普通公民,3月中旬收到法院传票说我被银行起诉不履行贷款还款合同,竟然说我从在登封信用社贷了44万的贷款,而且被诉的这次贷款竟然还有担保人和房产抵押人,但这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贷款合同上的签名也是有人冒充我,莫名其妙背负这样的事,不知道该怎么办,请为我指条活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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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6 18:47:53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一名守法的普通公民,3月中旬收到法院传票说我被银行起诉不履行贷款还款合同,竟然说我从在登封信用社贷了44万的贷款,而且被诉的这次贷款竟然还有担保人和房产抵押人,但这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贷款合同上的签名也是有人冒充我,莫名其妙背负这样的事,不知道该怎么办,请为我指条活路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实际贷款人(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假冒他人名义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44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对实际贷款人(犯罪嫌疑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该案件中,冒用他人名义的实际贷款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冒名的人(我是一名守法的普通公民)和银行都是被害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被冒名的人属于被害人,银行无权向其主张偿还贷款,银行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实际贷款人(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被冒名的人(被害人)不需要向银行偿还这笔贷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登封市公安局)报案。被害人不要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报案,应当直接到登封市公安局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faguizt/23.html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印发)
2015/2 ... 7_09_00_56857.shtml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假冒他人名义贷款获刑
public/detail.php?id=856
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4-06-17 08:37:36
    李某与金某(另案处理)是一对七0后夫妻。二人均无固定工作,平时以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小家庭的生活虽不太宽裕,但不缺吃穿,夫妻感情很好,日子过的还算幸福。夫妻俩看着朋友、同学的家庭条件都比他们好,也研究过很多挣钱的方法,付出了很多辛苦,但都没有挣到钱。于是夫妻俩又想买台大货车挣钱。
    2011年12月的一天,李某找金某商量买车钱找人借了一部分,但还差5万元,看还可以找谁借,二人思考了很长时间,能想到的、能借的都借了,怎么办呢?二人想了好长时间,最后决定只能贷款解决了,可金某有不良记录,夫妻二人贷款银行不能审批,于是夫妻二人经过预谋后,决定以金某妹妹和李某是夫妻关系去贷款。之后,金某拿到了妹妹的身份证,又假造了李某与金某妹妹的结婚证,金某冒充金某妹妹与李某一起,到大石桥某银行取得了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12月到2012年7月。贷款到期后,李某和金某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过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8710元。大石桥某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二人于2012年8月12日偿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李某在侦查阶段已偿清贷款本息,又全额交纳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犯贷款诈骗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假冒他人名义贷款 被判骗取贷款罪

2012年12月5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今年8月,菌农杨某从亲戚朋友处借来8张身份证,并找人做了假营业执照,冒充他人签名,从银行分数次共贷出75万元。贷款到手后,杨某先还了之前的60余万贷款,接着又用剩下的钱继续投资食用菌。结果食用菌生意再次亏损,他赔光自己的全部本钱,无力还贷。走投无路的杨某向警方自首。截至案发,杨某还有约50万元贷款无法偿还。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金堂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承办检察官称,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一个罪名,在此前类似情况一般都按贷款诈骗罪处理,而杨某的情况如果在此前按贷款诈骗罪处理则可能要判3年左右。
  朱明和 张蓉 成都商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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