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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房产中介乱收买房者一万多块钱谁来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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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14:54: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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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处理时间

2017-4-19 16:40

    2016年12月底,我通过东源房产中介(位于荥阳劳动局北门斜对面)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谈妥购买意向后,东源房产中介让我交了押金两万元、中介费三千元,同时又要求我缴纳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邮政储蓄银行)费用一万一千多元,东源房产中介说是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收取这一万一千多元的费用,他们只是代收。经过协商,我交了银行贷款费用一万元整。    但是事后我经过了解,其他中介公司根本没有收过所谓的银行贷款费用,我感觉上了当,就去银行咨询贷款是否收取东源房产中介所说的一万元费用,邮政储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我说:银行贷款除了贷款利息外不收取任何费用,银行没有收到过东源房产中介所谓的一万元贷款费用。
    随后我去东源房产中介要求退还多收的一万元。我对房产中介说:“如果按照规定确实需要收这笔费用我不会不交,但是你们要出具收费依据和正规发票,否则就退还多收的费用”。但是经过多次交涉,东源房产中介即提供不出任何收费依据和发票,也拒不退还多收的一万元费用。
    作为一个房产中介,动辄多收一万多元,并且还收的这么理直气壮,难道东源房产中介就不受政府部门监管吗?请政府有关部门为老百姓做主,打击东源房产中介这种奸商的嚣张气焰,树立政府部门的权威,肃清行业败类,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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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荥阳市工商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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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19 16:40:37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荥阳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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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tian770414  在2017-4-24 09:1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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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4-19 16:15:19 |只看该作者
    要求该房产中介组织向你返还押金两万元、中介费三千元、所谓的“银行贷款费用”一万元共计33000元,同时还应当向你赔偿损失若干元。


你和房产中介组织之间建立的是居间合同关系,你是委托人,房产中介组织是居间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居间人(房产中介组织)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你)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缴纳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邮政储蓄银行)费用属于房产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你)的利益,房产中介组织不得要求你支付报酬并应当向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你可以要求该房产中介组织向你返还押金两万元、中介费三千元、所谓的“银行贷款费用”一万元共计33000元,同时还应当向你赔偿损失若干元。
     你们之间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你可以以房产中介组织为被告,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房产中介组织向你返还押金两万元、中介费三千元、所谓的“银行贷款费用”一万元共计33000元,同时还应当向你赔偿损失若干元。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_3.htm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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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4-24 09:18:01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家市场主体,东源房产中介胡乱收费,恣意妄为,难道作为政府机构的工商局没有监管责任吗?就这样发表一通法律解释就算是解决问题了吗?这种做法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希望政府能够发挥职能,打击东源房产中介这样的不法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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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4-24 14:06:34 |只看该作者
荥阳市 发表于 2017-4-19 16: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下派到  荥阳市工商局


作为一家市场主体,东源房产中介胡乱收费,恣意妄为,难道作为政府机构的工商局没有监管责任吗?就这样发表一通法律解释就算是解决问题了吗?这种做法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希望政府能够发挥职能,打击东源房产中介这样的不法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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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4-24 16:20:07 |只看该作者
你弄错了,我不是政府机构,这些法律解释并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是我发布的。我只是自学法律的普通公民,给你提供一些法律帮助而已。
     我的意思你如果直接起诉到荥阳市人民法院,应该可以要回33000元,同时还应当得到赔偿损失若干元。这是房产中介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政府机构对于房产中介的监管和处罚属于行政责任,你可以直接到工商局、住房建设局等部门举报。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并列关系,政府机构对房产中介进行罚款和房产中介给你退赔是2个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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