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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养老金取款困难的整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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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6:35: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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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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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养老金取款困难的整改建议

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425日,公民向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议,要求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向社会化代发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荥阳市支行及各分行发布书面通知,要求银行在残疾人和不具有文字读写能力的老年人支取养老金时,应当为其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

   2017427日,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 ... p;page=1#pid2498586

    网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储蓄业务制度》。

  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第一百八十六条“柜员办理完存款、取款等业务后,必须打印交易凭单”认真核对后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确认后再交易凭单的客户回执联交予客户。”

  如果客户是不具有文字读写能力的老年或者残疾人时,可以办理代办业务。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制度》第一百三十七条“不需要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只需凭密码办理的业务,若密码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营业机构应通过客户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识别代理关系的存在,如为代理关系,应要求代理人在签名旁注明“代”字样。需要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填写清楚,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储蓄业务制度》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表面看并没有问题,但是却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和不具有文字读写能力的老年人不具备签名能力的实际困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储蓄业务制度》第一百三十七条 不需要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只需凭密码办理的业务,若密码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营业机构应通过客户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识别代理关系的存在,如为代理关系,应要求代理人在签名旁注明“代”字样。需要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填写清楚,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城乡居民养老金代发账号设置有密码,但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一些营业网点(例如乔楼镇营业点、索河路万山路营业点等)要求取款人必须在取款票据上签名,否则不予办理取款业务。当客户明确提出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代为签字时,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规定不得代签为由拒绝提供帮助,同时不向客户提供其他可替代方案,最终造成老年人无法取款。

从民法角度来看,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客户委托代为签字是其可选择的权利,不是法定义务。银行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委托并不违反法律,但是银行必须为客户提供可替代方案。

因此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立即向委托代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荥阳市支行及各营业网点)提出书面要求:

1、当客户口头提出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代为签字时,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提供帮助。即使银行工作人员不愿意接受委托,这也是其合法权利。

2、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不愿意接受客户委托代为签字时,银行不应当对该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但是银行必须为客户提供可替代方案,那就是银行应当允许客户以按手印的方式完成取款。否则这些老年人将陷入无法取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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