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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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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10 09:01: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7-5-31 09:53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缴约6万元的医保费不合理,我们在职、在岗辛勤工作时,工资非常低廉,政府说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现在退休时要缴5-6万的医保基金,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且没有个人资金账户。郑州市上述规定不合理。请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解决。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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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7-5-10 10:39:5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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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7-5-10 10:40: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失业后自谋职业,有用人单位的应随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为了满足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在2002年出台了《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本人在退休时,需要按照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郑人社医疗〔2010〕21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下调为5.6%)的费率一次补齐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郑政〔2002〕23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不缴费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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