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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退休时缴6万元医保基金(郑政【2002】23号文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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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1-9 12:3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达到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体劳动者,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体劳动者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标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为止。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再次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个体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6%更改为5.6%。
   请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为什么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在出医保政策时我们已经工作了几十年,那时的政策是老有所医,看病实报实销,国家没有政策让我们缴医保费,现在你们掌权了把当时的政策改变了,再让我们把几十年前的钱拿出来是什么逻辑?我们当初每月21元的工资你们让我们按照现在几千元的标准补缴25年的费用符合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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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1-22 15:10: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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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1-27 17:07: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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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12-4 21:5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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