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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 监管缺失 迫使我流浪街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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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8-2 17:03: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中原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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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5小时:10分钟

申  诉  材  料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韩晓磊,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许韩村,现在暂居郑州市区无固定住所,电话:18*******66.

事件背景:

   郑州市中原区品品味虾尾美食店,2018年6月26日依法申领营业执照,2018年6月30日试营业一天,7月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绿东办事处口头停业,7月8日晚上22点左右,该门店被郑州市中原区绿东办事处铲车强拆。

申诉依据:

1、绿东办事处强拆我的门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绿东办事处未经法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经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拆我的门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行政机关无法定依据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 绿东办事处强拆我的门店无公示,无书面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   绿东办事处强拆无门店之后,赔偿问题一直踢皮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   绿东办事处强拆我的门店其本身就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是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办事处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绿东办事处未经法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经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二、  申诉要求:

郑州市中原区绿东办事处作为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派出机构超越职权违法强拆,我门店已经被强制拆除近一个月,其违法后果以及我的损失已经形成,且具有不可逆转性,要求绿东村办事处依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

三、  我是一名新进城务工人员,在现在的经营环境中,我不但要合法经营,还要绞尽脑汁制定营销手段。现在被绿东办事处违法强拆,在郑州居无定所,露宿街头,我感到无解、无奈。无解是因为办事处作为上级政府部门带病强拆,控诉无门。无奈的是被强拆的门店承载了我一家人的全部财力精力和心血,我迷茫无助,希望政府能给我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

                                                

申诉人:韩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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