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一、 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已经列入省2017年立法计划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2008年7月河南省颁布实施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这就要求全省各地市(包括我市)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必须按照《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5月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后,《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涉及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相关内容还未调整。经咨询省人社厅,《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调整已经列入省2017年立法计划。二、我市生育津贴会足额支付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台前,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津贴支付)仍须按《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执行,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按规定足额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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