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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心湾小区私自成立无资质物业,占用共有空地强收停车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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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1 12:00: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登封市泊心湾小区,违法违规成立无资质物业管理办公室,为了个人利益,在买房包含公摊小区空地的前提下,违法出售小区空地停车位,现私自设立门禁装置,强制租赁小区停车位,没有停车位不让小区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业主无奈之下只能将车停在小区门外周边,给业主生活造成极大不不便和财产安全隐患。泊心湾小区隶属嵩阳街道办事处,泊心湾小区无房产证,物业无资质证书,嵩阳办事处和下属的居委会不但不依法给予阻止和纠正,还牵头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协调业主听从该无资质的物业的管理。“依法治国”是十九大精神的重心思想,这种目无法纪,目无百姓的做法,希望有关单位及时处理,还群众一个安居乐业!该小区违犯的法律条目列出如下:

《物业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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