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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为,目无法律,对抗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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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10 10:40: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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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中心

处理时间

2018-1-15 14:25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作为,用下位法对抗上位法!
同事欠债30万,郑州中院已终审判决还债,但债务人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得知其公积金账户有缴交,金水法院协调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公积金中心竟然要求必须符合提取条件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试问,债务人都找不到,怎么符合提取条件?难道要等到债务人死亡,法院才能提取?笑话!试问公积金中心,是在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抗法院判决和《民诉法》吗,现在要求依法治国,请问你们眼中有法律精神吗?为了逃避责任,对抗法院判据,你是一个事业单位,有权利对抗国家审判机关强制执行令吗?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由个人支配。住房公积金本身是人民币,人民币是种类物,个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查封、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民诉法》精神,《民诉法》系全国人大制定的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只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3、住房公积金本身也是人民币,是种类物,可以被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个人缴存,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实质上是个人收入。4、住房公积金多数处于闲置状态,将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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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11 09:32:45 |只看该作者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提取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必须是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才可以强制执行,如果不符合提取条件,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和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本息前,管理中心暂不配合人民法院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提取条件您可参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便民服务-提取所需资料。符合提取资料的,人民法院可携带资料办理,具体资料:1、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留存复印件);4、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欢迎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12329(人工接听时间:每月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除了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系统维护日),会有专人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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