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作为,用下位法对抗上位法!
同事欠债30万,郑州中院已终审判决还债,但债务人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得知其公积金账户有缴交,金水法院协调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公积金中心竟然要求必须符合提取条件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试问,债务人都找不到,怎么符合提取条件?难道要等到债务人死亡,法院才能提取?笑话!试问公积金中心,是在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抗法院判决和《民诉法》吗,现在要求依法治国,请问你们眼中有法律精神吗?为了逃避责任,对抗法院判据,你是一个事业单位,有权利对抗国家审判机关强制执行令吗?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由个人支配。住房公积金本身是人民币,人民币是种类物,个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查封、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民诉法》精神,《民诉法》系全国人大制定的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只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3、住房公积金本身也是人民币,是种类物,可以被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个人缴存,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实质上是个人收入。4、住房公积金多数处于闲置状态,将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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