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期在同荥阳市部分人民群众谈话过程中发现一个重要问题,在部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现缺点错误、违法失职行为的时候,一部分人民群众不敢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具体原因如下:
一、实名反映问题容易遭受报复陷害
部分国家机关的民意诉求网站(例如荥阳市市长信箱)要求群众必须填写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如果群众如实填写信息就容易遭受到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报复陷害,因此部分群众不敢反映问题。在法治社会不得不继续信奉“冤死不告状”的人生哲学,这是莫大的讽刺。
二、即使匿名反映问题也可能遭受打击报复
即使部分群众使用化名等信息反映问题,只要被举报人的影响力足够大仍然可以通过非法手段查到群众的各项信息,进而对群众进行报复陷害。
荥阳市有位群众向笔者讲述了其亲身经历,大约四五年之前,他通过邮局寄信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某基层农村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没有行政级别,最多算是参照副股级管理)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但是这名领导干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查处。不料有一天,这名领导干部联合其他领导突然对这名群众进行了非法逼供,要求这名群众立即交代全部问题,这名群众拒绝了其非法要求。但是这名领导干部提出了一个让人极其震惊的情况,他说自己已经通过公安机关调取了邮局附近的全部监控视频,经过全面排查最终于某日晚上某时某分某秒的一段画面中发现了这个群众的身影,因此认定就是这个群众向上级部门反映其违法违纪行为,要求该群众立即承认错误并保证永远不准再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否则将找人将这个群众的胳膊和腿砍掉。这次先对这个群众额外开恩,先让群众的胳膊和腿留着。群众此后惶恐不安,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晚上一般不敢出门,总是害怕被杀害。
针对这些现实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为了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现在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一、荥阳市市长信箱应当立即对有关项目做出调整
荥阳市市长信箱应当立即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在“写信说明”中明确告知,群众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填写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和住址等信息,可以使用化名、虚拟电话号码、虚拟地址。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办单位提出法律建议
荥阳市市长信箱的职能主要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转派信件,从即日起在向转办单位派送信件时必须附上法律建议,具体内容为:
办理群众诉求基本原则
1、各承办单位的办公机构在接到市长信箱转派的信件之后,应当在1小时之内呈报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信件的办理程序。承办单位的办公室等机构无权自行决定群众信件的办理程序。
例如群众来信转派给某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之内将信件呈报给乡镇长。禁止乡镇政府办公室自行将群众信件转派给乡镇政府内设机构。
2、群众通过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群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群众的姓名、联系方式、ip地址等信息,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4、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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