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房屋外外墙的水泥块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法律推定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房主或者房屋租赁人)存在过错,只有在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房主或者房屋租赁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实际上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房主或者房屋租赁人)极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房主或者房屋租赁人)未能对建筑物等进行合理的涉及建造或必要的安全管理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人身损害,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房主或者房屋租赁人)应当及时对外墙进行加固修复等处理措施,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如果确认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向开发商要求修复,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可以向荥阳市住房建设局举报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荥阳市住房建设局或人民法院责令开发商履行房屋维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