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杜绝玩忽职守 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荥阳市食品监督管理局、荥阳市工商质量监督局: 荥阳市塔山路南段(农商银行张村庙分理处附近,中原西路塔山路口以北约120-150米)的道路上经常有一些食品经营者利用小推车加工销售各种凉菜、肉制品、油条、烧饼夹串等食品,存在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虽然荥阳市工商质量监督局乔楼工商质量监督所距离此处不足400米,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乔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距离此处也仅有1000余米。但是群众从来没有见到荥阳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和荥阳市工商质量监督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由于荥阳市人民政府对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议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1、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责令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荥阳市工商质量监督局在1小时之内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荥阳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荥阳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荥阳市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3、荥阳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