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政府信息 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局: 近段时间以来,部分群众反映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豫龙镇、乔楼镇李沟村等地)存在“一刀切”行为,基层干部勒令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不得存在墓碑,已经存在的墓碑要求村民自行移除。农村公益性墓地属于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局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荥阳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 2、荥阳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荥阳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4、荥阳市民政局是否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了《荥阳市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是否报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郑州市民政局备案?是否将农村公益性民族公墓建设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 5、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施行以来,荥阳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投入建设资金的总额。 6、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能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未能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未能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荥阳市民政部门未能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荥阳市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这些行为涉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行为,应当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system/2014/12/01/010510920.shtml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及其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辖市民政部门备案。辖有民族乡镇、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乡镇、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县(市、区)要将农村公益性民族公墓建设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省、省辖市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 实行墓穴安葬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人墓穴要控制在4平方米以内,双人墓穴要控制在6平方米以内;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三)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 (四)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五)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农村公益性公墓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好的墓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