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之内必须安装路灯并投入使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近年来,荥阳市经济实力不断发展状大,稳居全省县域经济前三名,2018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469011万元,主要道路均已安装路灯并正常发挥作用,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310国道(郑上路310国道交叉口至上街荥阳边界之间)却长期不安装路灯,该路段大中型货运车辆较多、车速较高,因此给群众(尤其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近年来群众已经多次反映这个问题,但是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恶劣作风问题,漠视群众合法诉求、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不作为,坚决拒绝为国道安装路灯。 现在要求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4月22日18时之前为310国道(郑上路310国道交叉口至上街荥阳边界之间)安装路灯并投入使用。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群众将直接向中共河南省委第六巡视组举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属于巡视组着力发现的问题之一。 省委第六巡视组自2019年4月11日至6月11日巡视荥阳市。为便于反映情况,巡视期间设置专门值班电话0371-67177313,电话受理的时间为工作日工作时间;接收短信手机:18*******91;邮政信箱:省委第六巡视组A312邮政专用信箱;电子邮箱: swxszxys@;同时已在荥阳市所属各机关单位(乡镇办事处)醒目位置设有信访举报信箱。以上5个信访渠道从2019年4月11日开通。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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