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居然不精通法律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普法教育、不让群众奔波无门的建议,荥阳市司法局回复为: 一、关于网民反映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宣传工作普法教育多局限于展板宣传方面”问题。目前全市有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在城区),各乡镇共有15个司法所,平时工作中不仅仅有展板,同时也利用集会及“3•15”、“6•25”、“11•9”、“12•4”等各种大型活动开展多种宣传,下一步在普法宣传中将采取多种形式,丰富载体,进一步提高普法宣传的效果。 二、关于网民反映对自身权益如何维护,应大力普法宣传的问题。网民反映的对许多事项不明白报案渠道,普法宣传的原则是“谁执法、谁普法”,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作为全市普法协调机构,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全市各执法部门在普法宣传中着重普法成效,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式普法。将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执法部门密切关注群众需求,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政府信息平台公布。 三、关于网民反映乡镇、街道办行政处罚事项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具有一些事项的执法权,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例如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拆除行为。关于基层执法中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行政处罚决定加盖谁的公章谁对外承担责任。鉴于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权有限,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以后上级是否会下放相关权力的问题,市司法局会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公布,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四、关于行政执法部门“重大、复杂”案件的标准问题。关于行政处罚中“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标准,因案件所涉类型不一,各行政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的裁量标准不统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我们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重点督促各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宣传展板等多渠道公布相关的裁量标准,以方便群众查询。 这篇回复基本上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错误和不当之处, [size=12.0000pt] 1、行政处罚决定加盖谁的公章谁对外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以盖章单位作为法定标准,而是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作为核心标准。如果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使在法律文书中盖章也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列举了一些情形: a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b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c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d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上这几类情况下,行为主体即使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了公章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当然也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荥阳市司法局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加盖谁的公章谁对外承担责任”是严重的法律常识错误。 2、荥阳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获得了委托行政处罚权,这个问题需要在普法教育时向群众阐明。 荥阳市司法局宣称鉴于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权有限,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以后上级是否会下放相关权力的问题,市司法局会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公布,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这种模糊不清的回复并没有直接回答问题。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荥阳市司法局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必须责令荥阳市司法局全体公务员全面加强法治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司法局对于法律的理解是肤浅的、片面的,以其昏昏岂能使人昭昭? 二、为了提高基层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向郑州市司法局、河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推动荥阳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尽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放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zhengce/2017-02/20/content_5169482.htm (五)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省级政府要依法制定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明确下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六)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在执法事项上的综合协调,以及对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 Content-98880.html (一)合法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政府行使。
(二)合理原则。委托执法既要遵循农村工作实际需要,又要考虑乡镇政府机构设置、人员力量、执法设备等因素,合理确定权限。
(三)便民高效原则。委托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委托、谁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委托机关和乡镇政府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zwgk/xzfxxgkml/zcwj/gfxwj/201707/t20170727_34967.html 依法委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县直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畜牧水产等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确定委托执法的依据、主体、范围、程序和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