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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行政机关立案程序、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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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13:19: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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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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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革完善行政机关立案程序、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建议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有时候经常听人民群众反映到一些政府部门举报投诉时遇到各类推诿扯皮现象,分析其原因可以发现根本问题在于行政机关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立案程序,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群众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定而被某些工作人员牵着鼻子走,有些是在机关内设机构之间进行推诿,例如“你这个事情得去某某科反映”。有些是直接推向其他机关,“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你去某某局反映”。群众只能无奈地奔波于不同的行政机构,很多违法犯罪案件最终变成了无人查处、肆无忌惮的状态。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为了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建议郑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立案程序,在以下方面改进完善依法行政工作:

1、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法用法工作的具体落实。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中,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细化各项制度措施,体现不同岗位特点,并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法律进机关(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向纵深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注重总结宣传学法用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2、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起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全面建立投诉举报中心、严格执行行政立案程序的实施意见》,郑州市级各政府部门、各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必须在15日内建立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在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科、处)加挂牌子。

  1)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了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应当由工作人员指引到本部门投诉举报中心进行受理。

2)本部门投诉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包括业务机构、办公室、信访室等)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责任是指引群众到本部门投诉举报中心进行受理。坚决禁止未经本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中心受理而将群众投诉举报直接忽略或者推诿扯皮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群众投诉举报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或者提出任何倾向性意见和建议。

3)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中心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必须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投诉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为了防止诬告陷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但是对于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与事实有出入甚至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举报投诉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投诉行为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中心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笔录中注明。对于匿名举报投诉,行政机关应当仔细审查,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以核实其内容,查证属实的作为立案根据,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4)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制作《受理登记表》并向举报投诉人出具回执,作为原始档案妥善保管。《受理登记表》应当记录举报投诉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送达地址信息。

5)行政机关对于举报投诉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立案并于3日以内通知举报投诉人。

6)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按照受理登记表登记的送达地址信息向举报投诉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当包括不予立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必须告知举报投诉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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