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举报书 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获悉你机关目前已经取得荥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限,现在向你机关举报以下路段长期存在的违法停车行为: 1、塔山路(沈洼村口---中原西路)路面长期被几十辆机动车非法占据,该路段没有任何合法停车区位。 2、万山南路(310国道---中原西路)长期被几十辆机动车非法占据,尤其是郑州电子中专学校东边的几家物流公司车辆彻底占据非机动车道,影响极其恶劣。 希望你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核查,并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如果你机关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公民将于五日后向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荥阳市监察委员会检举、控告。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手自一体”重拳整治停车乱象 201905/07/4019.html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还将出动执法人员对违法停车现象严重的区域进行重点治理。治理区域为:东至绕城高速,西至荥密路口,南至中原路,北至科学大道。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10CAD/1353320.jhtml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书面告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其履行职责。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在地人民政府不督促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