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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举报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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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18:5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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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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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举报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荥阳市万山南路一家名为巴郎子的饭店(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主要经营烧烤等餐饮项目,每天中午到晚上使大量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这种情形已经持续了3个月以上,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责令该餐饮服务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目前荥阳市尚未实行集中行政处罚,因此应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1945589.htm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   现有的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逐步改造,确保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此信息来自: 荥阳环保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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