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不再使用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五年多了
荥阳市司法局:
荥阳市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了荥阳市依法行政督导平台,存在一些严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已经完全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是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之前使用的术语,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因此我国法律早已经采用“行政行为”,不再使用 “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截至到目前荥阳市各行政机关每季度仍然报送“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材料,这应当属于荥阳市司法局(原荥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严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的不良后果。
荥阳市司法局作为法治专门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持续加强法治专业能力提升,立即将荥阳市依法行政督导平台“具体行政行为备案”修正为“行政行为备案”,“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目录表”修正为“其他行政行为备案目录表”。
二、荥阳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全市各机关的法治专业培训力度,各机关今后禁止使用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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