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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办中小学校必须成立理事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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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21:53: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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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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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办中小学校必须成立理事会

郑州市教育局:

事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是从效仿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引伸来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事业单位自身的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在学校实行法人结构治理,就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行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结构,以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执行、激励、约束、监督机制等)等运行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公办中小学校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研发现,目前大多数公办中小学校并没有建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近几年推行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肩挑”之后,校长的权力更加集中,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有效的监控,个人决策可能替代学校决策,个人意志可能成为学校意志,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也就无从谈起。

二、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结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理事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要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制定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准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建立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治理的能力。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切实增强广大干部师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快推进教育立法,增加制度供给,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推动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健全依法行政机制,完善教育制度实施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加强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提高教育系统普法水平。

三、对策和建议

(一)郑州市教育局应当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潍坊市中小学理事会运行规程,在广泛听取编制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社区、法律界人士等相关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郑州市公办中小学校理事会运行规程》。

(二)各县市区公办中小学校必须100%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一般由11-19名成员(应为单数)组成,理事应当包括学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职业学校应有行业企业代表,对其产生办法作出规定;公办中小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定期组织对校长及学校工作进行评议;(五)对学校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干部竞聘等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六)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下年度财务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公办中小学校校长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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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1-18 10:54:0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市委编办在我市教育系统开展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目前,市教育局直属3个试点单位制定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理事会,制定了章程,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机制运行。
    为做好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省委编办等部门还出台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支持政策。为扎实做好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我们将建议市委编办调研评估试点单位开展工作情况,不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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