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全市所有地名的监督检查力度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碧桂园万山湖壹号”名称,荥阳市民政局称“其开发商未与我局联系咨询办理地名命名事宜,难以判断该住宅区属于“城镇居民点”还是“农村居民点”。如果判定是城镇居民点,依照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发商需向民政部门备案“住宅区名称”。此项备案非强制执行。经荥阳市民政局查阅备案档案,确实“碧桂园万山湖壹号”没有办理备案手续。” 这段答复体现了荥阳市民政局对于地名管理的认识严重错误,现对其进行地名管理法治教育: 一、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 地名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国防建设和外交等方面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地名是一座城市的名片,是一个地方人文环境的历史承载与反映。地名直接服务于社会和群众,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对地名的需求强劲增长。俗话说“没有地名、寸步难行”,如果一个地方的地名混乱,道路、建筑物等设施没有名称或名称不规范或地名标志不清晰会导致部门实施社会管理和信息交流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人们“出行问路寻址”也将因此而受到限制,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只有做好地名普查,全面系统的掌握地名现状资料,设置好地名标志,才能更好的推进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地名管理的原则 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在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制定了一些标准、采取了一些措施,重点清理整治了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离公序良俗的现象。 地名承载着华夏历史,抒写着家国情怀,寄托着乡情乡愁。地名除了具有指引方向、告知方位、辨识地点等显性功能外,往往还记载着一个地区一个阶段的地貌、物产、风俗、传奇故事等信息,更是历史人文的形象记忆。一个地方的生命因为古老的地名而丰富、厚重,一个城市的血脉因独特地名而存续久远。然而在一些地方,随意命名、任性更名的现象时有发生。走进城市的大街小巷,不少“大、洋、怪、重”的地名随处可见。尤其最近几年,随着房产市场的火热,众多楼盘小区的名称没有最“洋”只有更“洋”。 我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并在1996年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随着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优秀传统文化格外关注和重视,对地名文化也有了更多认识和期待,各地也在积极响应,这是一种进步。只是,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是一项行政行为,也是一项具有文化技术含量的工作,必须科学规范地进行。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陇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地名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地名工作。 (二)分级管理原则。荥阳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荥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三)稳定性原则。严格依据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必须命名或更名时,要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更改地名。 (四)文化性原则。继承和保护历史地名,弘扬城市地名文化,赋予地名丰富的文化内涵,彰显陇南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充实和完善城市地名文化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体现陇南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城市风貌。 (五)服务性原则。尊重城乡居民的生活习惯、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性化服务,不断提升便民、利民、为民服务水平,使地名工作全方位、多手段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新建住宅区项目的命名手续和法律责任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命名,应当符合《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使用城、别墅、山庄、园(苑)、小区等用作住宅区通名,或者使用大厦、中心等作建筑物(群)通名,应当名实相符,与其建设规模、使用功能、所处环境等因素相一致。住宅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市、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区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广告等手续时,申请人未能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应当告知其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 擅自对住宅区和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命名、更名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事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四、民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地名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公安、城乡规划、市政、房地产管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工商行政、水行政、交通、文物、旅游、国土资源、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地名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事项的;(二)在进行地名标志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三)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 五、整改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新建住宅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区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广告等手续时,申请人未能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应当告知其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违反规定擅自对住宅区命名、更名的,荥阳市民政局必须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逾期不予改正的,荥阳市民政局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民政局严格履行《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授予的地名管理行政权责,加强对全市所有地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一切地名违法行为,推进全市地名标准化的进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公安、城乡规划、市政、房地产管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工商行政、水行政、交通、文物、旅游、国土资源、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三)责令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严格执行《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在办理新建住宅区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广告等手续时,申请人未能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应当告知其到地名主管部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未能按照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的,相关部门坚决禁止为其办理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广告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地名违法行为发生的,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zcfg/259918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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