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元路41号燕凤小区国际公司家属院5-6号楼,当初成立自制小组,没有获得多数业主的选票,竟然当选。当选之后,只知道收钱,4年了,楼道卫生从来不到扫,楼梯扶手不打扫。每年只知道收取高额的物业费,如果谁不交,就张榜公示。在法制社会的今天,这个和强盗有设么区别?
自制小组是国际公司退休人员组建的,他不是物业公司,没有收费的权利。不是物业公司也就没有去房管局,物价局备案。为什么要强制收取物业费?不收取就告业主,还要收取10%的滞纳金。中国的法律就是这么解读的吗?
他们收了费用之后之后,不开发票,只开收据,这不是偷税漏税吗?
希望尊敬的领导调查一下这个事情,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解读 我电话18*******04
下派到:
1. 金水区未来路 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