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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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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 12:4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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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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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6 10:37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310国道是连云港通往天水方向的交通枢纽,货车及各种车辆流量极大,由于兴华南路、G310交叉口路口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及视频监控设施,导致了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但是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长期漠视人民群众的诉求,推诿扯皮、消极无为,存在严重的不作为问题。

合法合理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反之,则极有可能侵犯道路通行者的权利。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设施,在道路上设置交通信号灯,既是行政机关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所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也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手段之一,是行政机关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的行为。交通信号灯一旦设立,与所在道路一并投入使用,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就可以对道路通行者的通行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影响到道路通行者的权利义务,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因此,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有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监督。依法行政原则是最大程度保障相对人的诉权,随着行政管理实践和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当事人因不当设置交通信号灯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侵犯的情形下,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获得有效救济,不仅符合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此类行为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荥阳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道路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希望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412日之前在兴华南路、G310交叉口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及视频监控设施。逾期不予处理的,群众将向荥阳市纪委监委控告相关公职人员漠视群众切身利益、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同时以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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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4-6 10:37: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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