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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律作风集中整治的若干意见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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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20:13: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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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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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纪律作风集中整治的若干意见建议

荥阳市纪委监委:

     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治活动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以纪律作风集中整治为突破口,持续正风肃纪,坚决破除庸懒散软、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切实解决纪律不严、作风不实、效率不高等问题,形成务实重干、敢于担当的工作作风。

   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部分中共党员、监察对象存在下列作风问题:

一、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盛气凌人、态度恶劣,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警民关系

部分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不愿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能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甚至在公开场合说些奇葩怪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例如群众向荥阳市公安局反映周一、周五上下学高峰时段,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并未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护学岗”,未能做好民警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未能确保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校园周边安全。荥阳市公安局指派了几名人民警察到学校进行“调研”,一名人民警察居然公开说出奇葩怪论“这问题已经存在这么多年了,你们也不向政府反映协调”。本身是公安机关玩忽职守、不履行人民警察“护学岗”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职责,拒绝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在校园周边道路设置任何交通信号灯、限制速度标志、禁止停车标志。

面对这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严重侵害群众切实利益的行为,人民警察不仅没有任何自我批评,没有脸红出汗,没有揭短亮丑,反而趾高气扬的去批评谴责权利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这哪里有一点点人民公仆的形象,完全是“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态度恶劣、自己犯错、毫无悔悟、倒打一耙”,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警民关系。

二、不能正确对待检举控告,非要扮演“福尔摩斯”的角色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被检举控告人应当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群众的匿名检举控告,荥阳市部分机关和单位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非要扮演“福尔摩斯”的角色,通过一切非法调查手段把检举控告人或者假想敌挖出来。挖出来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表扬或者奖励”,而是进行奚落、嘲讽、孤立排挤、打击报复。

三、对策建议

(一)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责令荥阳市公安局党委深入开展人民警察纪律作风整顿、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树立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增强历史自觉,保持战略定力,筑牢信仰之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增强忠诚核心、维护核心、看齐核心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牢记我们党来自于人民、党的根基和血脉在人民,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自觉坚持人民立场、践行群众路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学习传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构筑的精神谱系,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进一步发扬革命精神,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昂扬精神,鼓起迈进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精气神。大力弘扬英模精神,营造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政法干警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处理问题,善于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谋划推进工作,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水平,切实守护好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二)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组织全市所有中共党员、监察对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确保人人熟悉党规国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郑州市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被检举控告人必须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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