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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消除误解、建立信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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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4 18:48: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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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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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6 09:49

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消除误解、建立信任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本条是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公布违法者名单作出了具体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是贯彻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环境决策科学、合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有力武器。公众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后,才能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对环境保护工作强大的社会压力。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消除误解、建立信任,可以防止形成环境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信息是政府信息中与群众关系较为紧密的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已是国际普遍做法,多部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是推进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方面。环保领域的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已经起步,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有超过4万条环保信息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一些商业银行据此对一些相关企业进行了限贷或者回收贷款。同时,环保领域已经建立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将环境违法信息记人社会诚信档案以及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属于信息公开的特定方式,也是从企业社会名誉角度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手段,将对违法者形成极大的威慑力,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发。这两项制度在法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将为下一步实施提供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可以规定具体措施,如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公布时间、公布范围、公布载体、公布程序等。

请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下列问题:

1、是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呢?

2、是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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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5-6 09:49: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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