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吸取教训、坚决禁止把教师申诉误用信访程序办理 郑州市教育局: 教师姚燕燕与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的纠纷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4月12日,姚燕燕起诉焦作山阳区教育局被法院驳回。姚燕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结果是意料之中,仍会上诉。山阳区教育局也随即发出声明:尊重司法、诚恳道歉、真诚感谢、郑重承诺。声明中这样写道:“这场诉讼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造成了不良影响,区教育局诚恳道歉!”“我们将正视问题,深刻反思,更加关注教师诉求,更加关心关爱教师,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实际上,姚燕燕没有败诉,山阳区教育局也没有胜诉。经过深入研究发现,问题的根源恰恰在于山阳区教育局把教师申诉误用信访程序办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能力严重不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的申诉权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并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山阳区教育局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据姚燕燕本人称,申诉书是通过EMS递交给山阳区教育局。2020年12月11日山阳区教育局已签收。但山阳区教育局收到申诉书之日起,至提起诉讼,未收到山阳区教育局对她个人的回复。 山阳区教育局认为原告姚燕燕的申诉属于信访行为,并有过此行为,山阳区教育局对重复信访行为不予答复。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姚燕燕的诉讼请求。 姚燕燕认为学校职称评选存在不公平,属于“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通过EMS向山阳区教育局递交申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该情况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得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但是山阳区教育局认为原告姚燕燕的申诉属于信访行为,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这是引发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因。即使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不能改变山阳区教育局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三、经验教训 本案充分暴露了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仍然存在“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在教师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时居然按照“信访”处理。教师已经“信法不信访”了,山阳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却“信访不信法”,硬是把教师申诉错误定性为“信访”。 为了避免此类错误在郑州市教育系统重演,郑州市教育局应当组织信访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局直属学校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信访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对于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不得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 郑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教师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教师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3人。申诉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受理单位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承担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受理单位研究决定,一般由受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理组一般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理组设组长,负责组织审理工作。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申请,办事机构应当填写案件登记表和收件回执,对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办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二)对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监察机关已受理的申诉案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申诉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单位或者经授权的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办事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诉单位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并将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的组成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诉单位。被申诉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答辩书和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办事机构。未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上述被申诉单位提交答辩书和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申诉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方式,按照《申诉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因申诉人撤回申诉、再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再申诉的,不予受理。 被申诉单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作出的原人事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被申诉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办事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诉单位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诉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受理申诉、再申诉的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根据需要对申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一般采取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现场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调查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调查笔录中由本人提供的情况进行确认后签名,调查人员应当在经上述人员确认并签名的调查笔录上签名。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笔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根据《申诉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申诉人有明确要求时,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被申诉单位的申辩。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审议案件,应当制作审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审议笔录。对于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审理组难以形成一致或者多数审理意见的,应当提请申诉公正委员会讨论。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审理意见,由申诉公正委员会向受理单位提交审理报告。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后,也可以由审理组向受理单位提交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的基本情况;(二)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成员的组成;(三)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四)被申诉单位的答辩理由、证据和依据;(五)审理情况概要;(六)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审理意见。受理单位应当依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按照《申诉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受理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教师法的效力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内作出处理决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受理单位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按照《申诉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并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人事处理决定的单位;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同时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