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小知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2、根据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条例: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均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供电企业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铺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3、电力工业部令8号文件《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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