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经过人事部门审批录用非普通类大中专毕业生,持《非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到》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报到后,档案放在工作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没有办理人事代理,单纯保管档案,在报到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一年内(执行见习期),招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年见习期(试用期)。 参加工作时间从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开始计算,录用前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几个月计算了工龄。(录用前8个月执行见习期工资和录用后4个月执行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录用4个月后执行同等条件人员见习期满后工资)这样是否符合当时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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