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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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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0 18:01: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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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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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1 14:54

             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201971日起实施,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负责监督实施,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实施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请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若干问题:

1、乔楼镇教育生态环境敏感区周边1千米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完全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了吗?

2、各企业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了吗?

3、各企业的排气筒高度是否不得于15米?

4、各企业是否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3年?

5、各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是否执行GB 16297或者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6、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通过哪些网站和媒体公布监测结果呢?

7、各企业是否100%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详细解释说明上述问题。千万不要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为各企业遮掩背书、全部答复“是”,因为人民群众早已掌握了部分企业未能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充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标准号:GB 378222019

ywgz/fgbz/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0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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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6-21 14:54: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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