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疑惑请予以解答:n 我准备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时,他们要求遗属必须办理公证,或到法院确权后才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像)遗嘱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什么自书遗嘱还要去公证呢?这不是增加当事人负担吗?公证打官司都是要收费的吧。况且也是违犯民法典的呀!国家提倡公民写遗嘱处理个人财产,可在办理继承时又设置各种条件,那遗嘱还写它干啥?自书遗嘱只要具备法律要件就应当采纳,而不应该怕担风险,设置各种条条框框为难当事人,你们说呢?举个例子,我自己的东西从左手转给右手,旁边过来个人要收费,这合理吗?n n 静等解答,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