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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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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13:4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1-11-5 08:58

停车场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荥阳市中原西路12路公共汽车始发站南侧,有一个小型商店兼营停车场业务,地面上放置了标价牌。 2021108日下午,城管局停车场工作人员到反映人描述路段进行勘查,荥阳市中原西路12路公共汽车始发站南侧有一处非法收费停车场,当即城管局停车场管理人员令该处负责人停止收费并拔除标价牌,该停车场不符合国家、河南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未向城市管理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申请备案且没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和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根据《关于印发郑州市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相关要求,城管局负责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市民举报、日常巡查等措施加强对我市停车场的监督监管工作,市民可通过城管热线、停管热线、其他便民平台等渠道进行反映。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但是在本案的处理中,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请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答复下列问题:

1、对于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行为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为什么拒绝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于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违法行为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为什么拒绝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于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为什么拒绝移送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处理?

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程中,需经过承办、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履行情况确定。

5、如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发现有行政执法过错而不予追究,由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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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0-28 11:14:2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无需备案,且存车场地不属于停车场。本投诉中收取费用的当事人与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之间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有偿授权看管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1-10-28 12:5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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