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人以匿名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结果是本人的信息被非法泄露。
在此劝告生态环境部门的全体人民公仆,任何人无论通过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举报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都是严重违法行为,希望你们严格执行党规国法,做好人民的生态环境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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