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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推动环境保护警察大队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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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2:54: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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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处理时间

2021-10-12 09:24

         组织、协调、推动荥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大队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荥阳市公安局警令处:

荥阳市公安局警令处作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推动荥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大队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荥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大队的内设机构名称、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二)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三)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生态环境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826

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一览表

D1604Y/433692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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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0-12 09:24: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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