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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治理体制改革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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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12:39: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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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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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治理体制改革意见

郑州市公安局:

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以对食品药品农资和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全力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根据对郑州市各级公安机关处置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调研发现,存在以下严重的体制机制弊端: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设置不科学,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弊端极其突出

    为了有效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相继成立了专门的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执法勤务机构,例如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七局)、河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杭州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佛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内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常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玉溪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义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宣威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永仁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等。

但是郑州市公安局并未设立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并未普遍设立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职责被分散在治安管理警察支(大)队、森林警察支(大)队等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弊端极其突出,无法实现“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无法有效打击惩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二、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履行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职责的积极性极低

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本应由公安机关各警种协同作战,但是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履行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职责的积极性极低,公安派出所的相应职责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和应然层面。

在实然层面,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几乎全部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警察大队、森林警察大队等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负责,这些执法勤务机构各管一段、各自为政、警力不足,不可能有效实现对全市7567平方公里范围的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管控打击。

三、整改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马义中应当立即协调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1、为了切实做好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违法犯罪打处工作,立即设立郑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核定为副处级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100名,主要负责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特别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的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工作。

2、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当立即设立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核定为副科级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20名,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做好本辖区内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一般案件的侦办工作。

3、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当立即在公安派出所案件办理中队内设置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小队,人员编制不少于5名,主要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一般案件的侦办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曲解公安部“为公安派出所减负10项措施”。公安部“为公安派出所减负10项措施”规定,减轻派出所办案压力。实行专业警种为主办理刑事案件机制,派出所只负责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察技术手段和无需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各部门、警种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办理案件任务转嫁给派出所。

这个规定的含义是,县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负责食品药品环境领域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环境领域一般案件的侦办工作,一般案件即“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察技术手段和无需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县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公安派出所之间既有分工更有协作,减轻派出所办案压力不等于“取消公安派出所承担的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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